虞城县人民医院
  • ├─网站首页─┤
  • ├─医院概况─┤
    • 医院东区
    • 医院西区
  • ├─新闻动态─┤
    • 医院新闻
    • 健康讲堂
  • ├─科室介绍─┤
    • 重症医学科
    • 肿瘤科
    • 中医科
    • 眼科
    • 肾病免疫内科
    • 新生儿科
    • 消化内科
    • 耳鼻喉科
    • 神经外科
    • 泌尿外科 胸外、小儿外科
    • 心血管内科
    • 内分泌科
    • 神经内科
    • 手术室
    • 口腔科
    • 康复医学科
    • 介入科
    • 检验科
    • 急诊科
    • 骨一科
    • 骨二科
    • 感染内科
    • 妇科
    • 医学影像科
    • 儿科
    • 中西医结合科、肛肠外科
    • 产科
    • 健康管理中心
    • 肝胆胃肠外科
    • 呼吸内科
    • 内科
    • 病理中心
    • 甲乳外科
    • 心电图室
    • 急诊外科
  • ├─院务公开─┤
  • ├─医疗信息─┤
    • 医疗设备
    • 医疗环境
    • 就诊须知
  • ├─医院文化─┤
    • 医院文化
    • 快闪
  • ├─党建工作─┤
  • ├─联系我们─┤
    • 在线留言 在线投诉
    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 >> 党建工作  >> 查看详情

    党建工作

    【提醒】党员注意!10月1日起,微信不能这样发,严重者开除党籍!

    来源: 虞城县人民医院  日期:2018-09-25 15:59:31  点击:  属于:党建工作

    来源:工人日报(ID:grrbwx)      
          8月26日,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下简称《条例》)全文公布,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。

     

      《条例》不仅为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划明了诸多“红线”,还对党员的网络生活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,严重违纪者甚至会被开除“党籍”。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,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,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。

     

      现在微信已成为生活中常用的沟通方式,它虽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,但也容易成为滋生违纪行为的沃土。

     

     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,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时,一定要注意以下这些言行,以免“出局”。

     

    党员注意!微信上这些信息不能发

    严重者开除党籍

    1、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    

    《条例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、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2、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,开除党籍

     

    《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通过网络等方式,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、反对四项基本原则,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3、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    

    《条例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通过网络等方式,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,违背、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,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、演说、宣言、声明等的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4、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    

    《条例》第四十六条规定,通过网络等方式,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5、诋毁污蔑英雄模范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    

    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,通过网络等方式,丑化党和国家形象,或者诋毁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、英雄模范,或者歪曲党的历史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、人民军队历史的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6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    

    《条例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制造、散布、传播政治谣言,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政治品行恶劣,匿名诬告,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,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     

    7、泄露这些信息的,严重者开除党籍

     

    《条例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,泄露、扩散或者打探、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、纪律审查、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     
     

     


    如今不少非法活动搬到了网上,一些微信群也成了从事违法违纪活动的据点,对此党员干部一定要擦亮眼,不要误入或参与以下这些活动或组织。

     

    1、《条例》第五十七条规定,组织、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,或者以组织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反对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、资料、财物、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    

    2、《条例》第五十八条规定,组织、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、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3、根据《条例》第五十九条规定,组织、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    

    4、根据《条例》第六十条规定,从事、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    

   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5、《条例》第六十一条明确,组织、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破坏民族团结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6、《条例》第六十二条规定,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7、《条例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组织迷信活动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参加迷信活动,造成不良影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    

    8、《条例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组织、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,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,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,对策划者、组织者和骨干分子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其他参加人员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
     

   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,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,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。

     
     
     

    上一:习近平的8个“治党妙喻”
    下一:虞城县人民医院开展研究式党员教育
    • 医院概况
    • 医院东区
    • 医院西区
    • 专家介绍
    • 专家介绍
    • 新闻聚焦
    • 医院新闻
    • 健康讲堂
    • 医院地址:虞城县健康路东段45号(东区)虞城县木兰大道与仓颉大道交汇处(西区)
    • 急救电话:0370-3062300/3063120
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© 2017-2020 虞城县人民医院 豫ICP备2023021827号-1   公安备案号:41142502000077